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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於2年內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尚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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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0-16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可不受次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其重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重購退稅時,除了應符合以上2年限制外,還要考量:1.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2.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之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 重購土地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出售土地面積則不受上述限制4.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不曾有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5.若是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且無次數之限制。 舉例而言,林小姐因重購土地經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之土地如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後再行移轉,且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提醒您,為維護您的權益,若符合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辦理。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99&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