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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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由誰繳,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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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0-12

 

民眾王先生電話詢問,因新購1筆房地於106年9月20日登記完成,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核准自107年才能開始適用?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且訂有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在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長短,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當年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先生新購土地於106年9月20日登記取得該筆土地,106年地價稅應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至於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處置不動產前及早做好妥善規劃,就可以輕鬆節稅、減輕稅額負擔!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92&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