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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如再行移轉土地等情事,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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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6-1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如所有權有再行移轉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在進行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併購行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日後該土地再移轉時,由併購後取得土地的公司或機構負責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另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收購或105年1月8日以後進行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股東於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如果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如該追繳之稅款未繳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乙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A土地移轉登記於甲公司名下,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600萬元將記存在甲公司名下,稅捐機關會對A土地加以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如查獲A土地已再行移轉(例如買賣、贈與、信託、被徵收等),將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600萬元;若甲公司僅移轉A土地部分持分,則會按比例追繳該移轉部分的土地增值稅額。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64&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