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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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按規定速限行駛於道路上,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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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19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份開徵,而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二期分別在每年4月份及10月份開徵。除經核定免稅者外,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如有欠稅未繳清,繼續使用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縱使未違反相關的道路交通規定,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應繳清欠稅外,還要裁處欠稅金額1倍以下的罰鍰。 以1600CC 的自用小客車為例,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果在接獲106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迄繳款期限屆滿後 30 日仍未繳納,嗣後被查獲使用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除須繳清7,120元使用牌照稅欠稅外,將另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的罰鍰。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50&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