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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消失,經輔導仍不補正,須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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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4-26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採限人、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身心障礙者持有駕駛執照者,申請時應以該障礙者本人所有之車輛為限,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可提出申請;至於限額部分,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或馬達最大馬力數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應繳納超過部分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再次強調:符合上開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者,於核准免稅時就超過免徵稅額部分,仍會課徵差額稅款。該局也會挑列免稅原因消失之案件進行清查,先發函輔導車主限期補正,車主收到輔導函後,應於限期內辦理補正即可續以免稅,逾期未補正,即發單補徵不符合免徵條件之使用牌照稅,請車主注意配合,以確保免稅權益。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294&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