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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餐飲業已經繳納營業稅了,為何還會被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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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4-12

 

餐飲業經營者,對於已經繳納營業稅,為何還要課徵娛樂稅,常有是不是稅上加稅的疑問。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經營餐飲業會被課徵娛樂稅最常見的情況是店內提供卡拉OK、KTV等娛樂設施供顧客使用,或者提供歌唱、舞蹈、音樂演奏、魔術、相聲表演等娛樂活動,因為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課稅範圍,當然會被課徵娛樂稅。 對於部分業者反應,繳納營業稅與娛樂稅的負擔過重,對此,該局表示,業者於店內提供前項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無非是要招攬顧客、提高附加價值與增加營收,如營收未達預期目標,可考慮停止提供該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停、歇業登記,從申請日起就不會再被課徵娛樂稅了。 民眾如對是否課徵娛樂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該局電話06-2160216分機1390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271&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