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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標準價格調整是課稅事實變更不是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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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26

 

針對今日多位議員關心房屋稅調整議題,財稅局表示,房屋標準價格經重行評定並公告後,適用未來3年開徵之房屋稅核計,沒有對以前年度已核課之房屋稅再予重新認定,是現行課稅事實的變更,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另外調整舊屋標準單價部分,財稅局強調,基於租稅負擔公平,新舊房屋均享受公共建設服務,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不因新舊房屋而有不同的待遇;並避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僅相差1天,因適用不同的標準單價,租稅負擔差1倍的情形,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做出90年7月1日以後興建完成房屋適用新房屋標準單價的決議,是合法適當的。 調整舊屋標準單價非臺南市獨創,臺北市於106年重行評定標準價格時,亦將90年7月1日以後之高級住宅納入調整範圍。 考量民眾租稅負擔,105年調整時採對民眾衝擊最小之方案,舊屋分3年採漸進式調整,又逐年折舊並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打折。與105年房屋稅相較,106至108年平均調幅分別為54%、65%、81%,平均調幅67%。 在臺南市一般自住房屋的房屋稅負擔並不高,以面積30坪的公寓為例105年調整前每年約繳納3,959元,調整後106年繳納6,718元;同樣條件的房屋如果在臺北市,依其房屋標準單價之調幅計算,每年房屋稅由4,374元增加至16,959元。 106年臺南市房屋稅、地價稅實徵淨額分別為66億餘元、54億餘元,占六都實徵淨額分別為6.76%、10.94%,且兩稅均未超徵。 財稅局表示,新增的房屋稅稅收會持續用於幼兒教育,至於多位議員關心之老人福利議題,將評估研議。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238&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