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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與房客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書,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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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19

 

不少租房子的民眾,在申報所得稅時會一併申報租屋支出並附上租賃契約書佐證,如契約書上有房東收到押金或租金時的簽名或蓋章,卻無繳納印花稅的資料,此時,房東就可能因漏繳印花稅而受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原本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因房東在房客所持的契約書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該契約書便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林先生於簽約後,在房客陳小姐所留存的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空白處及附件「房屋收付款明細欄」分別記載收到押金2萬元及租金1萬元並簽名,此時,林先生應繳納印花稅120元(3萬*4‰=120元)。 如對印花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該局電話06-2160216分機1388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224&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