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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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未作農業使用依法改課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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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2-07

 

民眾詢問農地上搭建建物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興建地上建物,如果有合法農舍執照,確實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惟原課徵田賦土地之農業用地,如因建築、舖設水泥地面、作為工廠或變更為資源回收廠......等非農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經查獲遭補稅罰鍰。建物如供住家使用,亦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農地嗣後再回復為農業使用時,請於每年12月底前向財稅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75&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