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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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申報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如已不為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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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2-0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無論為公司或個人所有,如不為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如公司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仍應注意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因此,公司如確已不再繼續營業,其名下之車輛仍應辦理結算及過戶手續,否則,車輛如有違章情事,其所有權人即難卸責不知車輛使用情形。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 www. tntb. gov.tw)查詢相關訊息。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68&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