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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戶籍全部遷出,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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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2-02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就業或是為了子女教育就讀學區之故,而將原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該址之戶籍全部遷出,雖實際仍居住該地,但已不符前開稅法規定,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您,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全戶戶籍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要記得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67&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