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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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稅車輛如於查獲後才辦理該期牌照稅分期繳納,依規定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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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1-25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常有車主欠繳使用牌照稅,且於滯納期滿後經查獲使用,嗣後主張該期牌照稅已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要求免罰,但因該期牌照稅核准分期繳納係在查獲之後,故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4月30日,於5月30日滯納期滿,納稅義務人未於期限內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該車在8月1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納稅人雖於8月30日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因該車已有「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事實,仍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56&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