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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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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2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若因經濟狀況一時無法繳納使用牌照稅者,納稅義務人應經准許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款後,方可使用該車輛(含動態行駛或靜態停放公共道路);因依規定於分期繳納期間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免予處罰;若無繳納使用牌照稅即使用該車輛(含動態行駛或靜態停放公共道路),於滯納期滿後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28-1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稅務局又進一步指出,目前辦理分期繳納有2種方法:一、尚未移送強制執行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需符合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指低收入戶)。經核准後若有一期未如期繳納者,餘款經通知後需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二、行政執行事件經行政執行署同意准許分期繳納: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行政執行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署得廢止之。如已依上開規定准許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款,於各該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方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規定之適用。惟各期仍應如期繳納,未依限繳納仍得強制執行及處罰之。(以上參酌財政部94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180號令)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69&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