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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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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6-15

 

您知道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移轉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其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納稅義務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稅務局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有戶籍遷出、地上建物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時,請於30日內主動向財稅局辦理申報。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67&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