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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可以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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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6-0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臺南市政府已依住宅法授權制定「臺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並經市議會三讀通過,未來可透過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獎勵興辦社會住宅,並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落實社會住宅政策及保障市民居住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例追溯自106年1月13日施行,對於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除外)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政府興辦包租代管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部分,地價稅減徵80%,房屋稅減徵20%。另外,住宅所有權人如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者,該出租房屋之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為落實簡政便民,將主動依主管機關通報名冊辦理核定,免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希望藉由租稅優惠獎勵興辦社會住宅,鼓勵住宅所有權人成為公益出租人,同時也提升對弱勢者居住權益的保障。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52&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