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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別持分共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推派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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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2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是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可經由全體共有人同意推定管理人負責繳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例如甲、乙夫妻共同持有一間房屋,各自持分二分之一,該房屋因未設管理人,因此,甲、乙兩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繳款書,此時若欲推派甲為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則需由甲、乙兩人共同提出申請。為便利民眾申請由管理人繳納稅單,只要填寫「持分共有房屋管理人申請單」,1間房屋只需填寫1張,由全部持分人簽名或蓋章後寄回財政稅務局即可完成申請,經核准者,自107年起房屋稅繳款書將只會寄送給推定負責繳納稅款的管理人。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58&CntType=1